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2090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莊博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參佰壹拾肆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提出異議,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附表
編 號 金 額 (新 臺 幣)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(民 國)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(民 國) 計 算 方 式 1 41,000元 112年2月23日起至 清償日止 15.88% 111年9月14日起至 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%計算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 2 58,210元 112年2月23日起至 清償日止 10.68% 111年10月5日起至 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%計算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 3 84,888元 111年11月7日起至 清償日止 14.99% 無 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