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2078號
TTDV,112,司促,2078,202305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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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2078號
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

債 務 人 王庭瑋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壹佰參拾元,及其中
新臺幣陸萬零捌佰陸拾參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,
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債務人王庭瑋於民國110年06月25
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0年06月25日起至
民國113年06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
.845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
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
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
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
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
,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5月09日止累計61,130元正未給付,
其中60,863元為本金;267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
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
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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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