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2057號
TTDV,112,司促,2057,202305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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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2057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

債 務 人 胡彭祐即胡志恩胡木右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陸拾伍元,及自
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
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
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
息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於民國92年11月12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,約定
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
,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。有關借款期限、
還款金額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
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。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3年06月03日起
即未依約繳款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依
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
視為全部到期,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約定書
為憑。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
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,請
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,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
式為送達,實感德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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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