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2055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債 務 人 朱芸萱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陸佰捌拾陸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
率百分之十點九二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
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之
百分之十;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,按上
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
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朱芸萱於民國110年06月0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
00,000元整,有關借款期限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
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。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1年12月0
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(利)息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
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本件
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各該借據、約定書等相關契
據為憑。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
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,
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,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
方式為送達,實感德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