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1956號
TTDV,112,司促,1956,20230517,1

1/1頁
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促字第1956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羅振雄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民事 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。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 10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明 文可參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查債務人羅 振雄籍設臺北市文山區,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,是其住所非屬本院轄區,本院無管轄權,依前開規定,債 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17  日 民事庭 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