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858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
債 務 人 張秋煌
張興平
張勇明即劉麗珠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張勇明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麗珠之遺產範圍內,與債
務人張秋煌、張興平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
參佰伍拾玖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,並連帶負擔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提出異議,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附表
編 號 金 額 (新 臺 幣)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(民 國)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(民 國) 計 算 方 式 1 143,359元 111年11月1日起至 111年12月20日止 1.4% 111年12月2日起至 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20%計算 111年12月21日起至 112年3月28日止 1.525% 112年3月29日起至 112年4月17日止 1.65% 112年4月18日起至 清償日止 2.65%