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1818號
TTDV,112,司促,1818,202305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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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818號
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

債 務 人 蔡雲山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參拾捌元,及自
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捌拾元,及自民
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提出異議,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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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