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1704號
TTDV,112,司促,1704,202305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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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704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


債 務 人 劉姿妤



劉享益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陸佰玖拾玖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,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劉姿妤於民國103~107年間邀同債務人劉享益為連
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「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」8筆,
共計新臺幣423,838元整,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
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96期,每
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;依據借據第五條約
定債務人自償還期間起算日後應負擔之利率(下稱債務人
應負擔利率)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
動利率加年率0.15%浮動計息,其中0.06%暫由聲請人補貼
,債務人於逾期時應負擔之利率為年率1.525%,倘借款人
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,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,自遲延
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並
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依約定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付息
部分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應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
,逾期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
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,
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並依借據第六條之約定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,前項所定
利息及本金遲延利息,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債務人
應負擔利率加年率1%固定計算(下稱遲延利率),前項所
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,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
分之十(逾期6個月內部份),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
十(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份)計算。
㈡詎債務人劉姿妤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12年01月01日起即未依
約履行債務,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44,699元及如附表所
示之利息、違約金等未償還,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
不理,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
時,即視為全部到期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款
本息暨違約金。另債務人劉享益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
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附表
編 號 金 額 (新 臺 幣)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(民 國)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(民 國) 計 算 方 式 1 244,699元 111年12月1日起至 112年3月29日止 1.525% 112年1月2日起至 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%計算。 112年3月30日起至 112年5月31日止 1.65% 112年6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 2.65%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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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