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1690號
TTDV,112,司促,1690,202305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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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690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

債 務 人 胡幸祺即胡梅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伍仟肆佰壹拾肆元,及自
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
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元,及自民國
九十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
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貳拾捌元,及自
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十三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
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
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,每次違約
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緣債務人胡幸祺於85年12月19日起
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」欄位所
載各產品,有關借款期限、使用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
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(例如:借款或信用
卡契約等,詳證物)。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經聲請人迭
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
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
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、契約、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,為
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
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限令如數清償本息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
用,實為法便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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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