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2年度,1394號
TTDV,112,司促,1394,202305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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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394號
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臺東分院

法定代理人 胡宗明


債 務 人 趙月鳳張秋香之繼承人


趙美琴張秋香之繼承人


趙美珠張秋香之繼承人



趙美秀張秋香之繼承人


趙陸禧張秋香之繼承人

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秋香之遺產範圍內,向債權人給
付新臺幣壹萬玖仟零肆拾伍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負擔督
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提出異議,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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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