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394號
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臺東分院
法定代理人 胡宗明
債 務 人 趙月鳳即張秋香之繼承人
趙美琴即張秋香之繼承人
趙美珠即張秋香之繼承人
趙美秀即張秋香之繼承人
趙陸禧即張秋香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秋香之遺產範圍內,向債權人給
付新臺幣壹萬玖仟零肆拾伍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負擔督
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提出異議,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