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1號
原 告 梁年春
訴訟代理人 賴明杰
賴文貞
被 告 梁江川
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律師
被 告 梁梅春
梁梨春
梁許朝珠
上一人之
特別代理人 鍾梁秀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,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被繼承人梁桂林是否有遺產 及遺產之範圍為何,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號所有權移轉登 記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,故於該事件訴訟終結確 定前,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。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馬培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志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