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重訴字第10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曾文科
曾麗文
曾婉柔
曾國奕
曾婉因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越川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就請求履行契約
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依上訴人上訴聲明,
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0萬元,應徵收
第二審裁判費20,80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,
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
書記官 張耕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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