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羽俊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0年度偵字第393
0號、111年度偵字第1119號、第1142號、第1144號、第1389號、
第1447號、第1560號、第1608號、第1612號、第1703號、第2026
號、第2063號、第2064號、第2159號、第2163號、第2741號、第
2829號、第2830號、第2853號、第2856號、第2965號、第3068號
、第3082號、第3173號、第491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陳羽俊所犯係死刑、無期徒刑、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,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 之陳述,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,並聽取公訴人、被 告之意見後,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
法 官 蔡政晏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郭丞淩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