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原訴字第19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黃朝安
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1年度偵字第3584
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黃朝安所犯係死刑、無期徒刑、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,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,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,並聽取公訴人、被告 及辯護人之意見後,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, 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,特此裁定 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
法 官 李昆儒
法 官 李承桓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楊淨雲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