詐欺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刑事),原易字,112年度,24號
TTDM,112,原易,24,202305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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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原易字第24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高世謙



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
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1年度偵字第1809
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高世謙因詐欺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而 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4  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
法 官 李承桓
法 官 藍得榮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4   日 書記官 邱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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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