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刑事),原交附民字,112年度,15號
TTDM,112,原交附民,15,202305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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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2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5號
原 告 吳宗原

被 告 李威豪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(本院112年度原交易字第24號,嗣改分
為112年度原交簡字第8號)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
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;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 其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,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 法第487條第1項、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經查,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其內容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 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揆諸上開規定,爰將之移送本院 民事庭。
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26 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
法 官 蔡政晏
法 官 陳昱維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趙雨柔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2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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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