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刑事),交附民字,112年度,26號
TTDM,112,交附民,26,202305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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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
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6號
原 告 鐘麗真
被 告 陳玉農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(112年度交簡字第15號),經原告提
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被告陳玉農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6日 以112年度交簡字第15號判決科處罪刑在案;而原告鐘麗真 業於112年5月18日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等節,有前揭 判決書、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各1份在卷可考。本院審酌原 告本件訴請係屬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 前揭規定,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26 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
法 官 陳偉達
法 官 葉佳怡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尹 瑋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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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