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刑事),交易字,112年度,21號
TTDM,112,交易,21,2023050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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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2年度交易字第21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傅俊宏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3
29號),於準備程序中,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,經告以
簡式審判程序之旨,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,本院合議庭裁定由
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,並判決如下:
主 文
傅俊宏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,累犯,處有期徒刑陸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犯罪事實
一、傅俊宏明知飲用酒類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,竟分別於民國 111年12月17日晚間10時許起至同年月18日凌晨零時許、同 日下午2時許起至下午2時15分許,在其位於臺東縣○○市○○路 0段000號住處飲用酒類後,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,仍基於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,於同日下午2時15分許 ,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。嗣於同 日下午2時37分許,酒後騎乘上開機車行經同縣市連航路88 巷口前時,因逆向行駛為警攔查,發現其面有酒容,並當場 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,於同日下午2時39分許,測得 吐氣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1.03毫克,始悉上情。二、案經臺東縣警察局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。
理 由
一、上開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傅俊宏於警詢、偵查中及本院審理 時均坦承不諱(見偵字卷第15頁至第17頁、第43頁至第45頁 ;本院卷第27頁、第32頁),並有取締酒駕程序證明單、臺 東縣警察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、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 格證書、臺東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 本等在卷可稽(見偵字卷第23頁至第29頁),堪認被告之任 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。是以本案事證明確,被告犯行洵堪認 定,應依法論罪科刑。
二、論罪科刑:
㈠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。又被告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前 案科刑及執行情形,業據檢察官提出被告刑案資料查註記錄 表1份為證(見偵字卷第51頁至第52頁),且被告於本院審



理時對於檢察官主張被告構成累犯應加重其刑亦表示:沒有 意見等語(見本院卷第33頁),是被告於受上開有期徒刑執 行完畢後5年內,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,已符合 累犯之構成要件。本院參酌被告前開構成累犯之案件與本件 同為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,足認被告具有特別惡性 ,復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示罪刑不相當之情形,而 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,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,裁量加重其刑。
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除前開構成累犯之案件 外,尚曾有多次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之紀錄,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(見本院卷第11 頁至第13頁),被告明知酒後騎車為極度危險之行為,對於 駕駛人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之生命、身體、財產均生重大 危害,被告竟於飲酒後,呼氣酒精濃度值已高達每公升1.03 毫克之情形,猶騎車行駛於一般市區道路上,所為實屬不當 ;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,本次並未發生事故等情 ,復參酌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從事包裝員工作,月薪約新臺 幣4萬元、家庭經濟狀況勉持,有一就讀大學的孩子需要扶 養等語(見本院卷第33頁),被告戶役政資料所示高職畢業 之智識程度等情(見本院卷第7頁),暨其犯罪動機、目的 及手段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、第299條第1項前段,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、第47條第1項、第41條第1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 本案經檢察官陳筱茜提起公訴,檢察官陳薇婷到庭執行職務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9  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得榮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9   日 書記官 邱仲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



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二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 能安全駕駛。
三、服用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。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 2百萬元以下罰金;致重傷者,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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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