詐欺等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刑事),金訴字,111年度,57號
TTDM,111,金訴,57,20230509,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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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1年度金訴字第57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王若男


選任辯護人 陳信伍律師(法律扶助)
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3日
所為之第一審協商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上訴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;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
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;逾期未補
提者,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;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
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,應
以裁定駁回之,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、第3項、第362條
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協商程序所為之科刑判決,不得上
訴;但有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、第2款、第4款、第6款、
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,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,
不在此限;協商判決之上訴,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,準用第
3編第1章及第2章之規定,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第1項、
第455條之11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上訴人即被告王若男(下稱上訴人)因詐欺等案件,經本
院於民國112年1月13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57號依協商程序
而為判決後,於同年月日具狀提起上訴,惟未敘述具體理由
及具體說明有何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、2、4、6
、7款所定情形之一,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,有刑事
上訴狀在卷可稽。嗣上訴人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
理由書,經本院於同年4月6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
,裁定書依上訴人住處送達,於同年月13日寄存送達被告住
所之管轄派出所,嗣被告於同年月18日前往領取,亦有上開
裁定書、送達證書、具領紀錄影本在卷可證。然其迄今仍未
補正,揆諸上開說明,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,應予
駁回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1第1項、第362條前段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一庭  法 官 陳昱維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
繕本)。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趙雨柔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9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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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