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銀行法等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刑事),金訴字,109年度,14號
TTDM,109,金訴,14,202305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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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
109年度金訴字第14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黃艾凌



選任辯護人 蕭芳芳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林建宏


選任辯護人 葉仲原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蘇明俊


選任辯護人 王舒慧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吳祖寧



選任辯護人 陳芬芬律師
被 告 黃祉燕


選任辯護人 王丕衍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09年度
偵字第672號、第1517號)及移送併辦(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
年度偵字第944號、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20號)
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再開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辯論終結後,遇有必要情形,法院得命再開辯論,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上列被告等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,雖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 月15日辯論終結,惟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爰命再開辯論。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姚亞儒


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林慧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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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