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141號
聲 請 人 許綿延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4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3紙(下稱系爭股票)原 為聲請人之被繼承人楊曼青所有,楊曼青已於民國111年4月 22日死亡,經其全體繼承人協議分割由聲請人取得。今因聲 請人不慎遺失系爭股票,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 94號裁定公示催告,並於111年10月2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, 公告申報權利之期間為6個月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 惟無人依法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 無效等語。
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 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三、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司法公告查詢公示催告公 告(按: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94號,公告日期為111年10 月27日)列印1紙為證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卷宗查明無訛。系爭股票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 為6個月,已於112年4月27日屆滿,其間均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安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佳芮
附表:
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-0 1 187 2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-0 1 13 3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-0 1 22 4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-0 1 22 5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-0 1 48 6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-0 1 63 7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-0 1 42 8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-0 1 39 9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-0 1 78 10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-0 1 41 11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-0 1 44 12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-0 1 47 13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-0 1 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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