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139號
聲 請 人 盟輝蕊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高聰傑
代 理 人 林家如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,因遺失,前經聲請公示催告,並依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338號裁定聲請公告在本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上開支票,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38號公示催告,並 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,本 院業於民國111年11月3日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12年5月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容淑
附表: 112年度除字第00013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盟輝蕊業有限公司高聰傑 聯邦商業銀行南台南分行 111年4月10日 31,683元 UA0000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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