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12年度,132號
TNDV,112,除,132,202305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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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132號
聲 請 人 蔡秋菊


代 理 人 許重勝
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5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,因不慎遺失 ,前經聲請本院111 年度司催字第265 號裁定公示催告,並 於民國111 年10 月13 日登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 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 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,聲 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經 查,上開聲請意旨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 卷宗審核無誤。是以,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 間既已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依上開規定 ,本件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26 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顏珊姍
附表: 112年度除字第13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001 彰化銀行東台南分行邱淑芳 彰化商業銀行 東台南分行 鴻創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 111年6月14日 141,750元 00000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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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