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322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債 務 人 陳順發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伍佰零貳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相對人陳順發於民國92年10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Ready Ca
sh卡(帳號:5577697004523309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
迄今尚欠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95年4月
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10月1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0
450元及違約金3600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Ready Cas
h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
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
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之計算係
以遲延繳款時,每月帳單未繳清金額在(1)999元(含)以下者
,無需繳交違約金(2)1000元至10000元之間者,需繳交違約
金100元(3)10001元至40000元之間者,需繳交違約金200元(
4)40001元至70000元之間者,需繳交違約金400元(5)700 01
元至100000元之間者,需繳交違約金700元(6)100,001元(含
)以上者,需繳交違約金1000元。
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
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債權證明文件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
書記官 楊慶亮
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0322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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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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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陳順發 557│自民國095年 │至民國104年8│年息百分之十八│
│ │110452│7697004523│10月16日起 │月31日止 │ │
│ │元 │309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自民國104年9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五│
│ │ │ │月1日起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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