終止借名登記契約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2年度,569號
TNDV,112,訴,569,202305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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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569號
原 告 保安宮
法定代理人 蘇貴
訴訟代理人 杜佳燕律師
複代理人 劉逸柏律師
訴訟代理人 李重慶
被 告 蘇國年

蘇朝宗

蘇志

蘇國典
蘇金山
蘇清
蘇 山
蘇金端
胡金花
蘇盈華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契約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11日下午3時40分,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
請原告於112年6月20日提出書狀說明,並將影本逕送對造。㈠系爭2筆土地從祭祀公業蘇三合「解散」後至今,各共有人變更 歷程【(包括各共有人歷次移轉登記之原因(繼承、贈與或買 賣等)】。
㈡系爭2筆土地所有權登記在祭祀公業蘇三合名下「之前」(含 土地重劃之前),曾登記於何人名下?第一次(最原始)登記 所有權人為何人。
㈢依劉逸柏律師函文說明似稱系爭土地為祭祀公業蘇三合所有, 並於興建宮廟之廟產,後該祭祀公業已轉寺廟登記為保安宮‧‧ 等語,與原告起訴狀及開庭稱:系爭土地原為慶濟宮的,慶濟 宮將土地贈與三塊寮信徒蓋廟,而先借名登記祭祀公業蘇三合 名下等語,陳述尚有不同,請再補充說明。
㈣110年8月14日信徒大會會議記錄,尚「無」記載信徒大會決議 通過指定登記在蘇貴賢名下。請再提出相關會議資料。 



㈤原告保安宮廟址「東勢寮18之1號」所在土地是否即為系爭2筆 土地?若不是,廟址所在地坐落哪一地號土地(所有權人為何 人),系爭2筆土地目前使用、收益情形?租金是否由保安宮 收取?
㈥原告是否曾繳納系爭土地之稅捐?如有,並請提出證據。   (另本次將通知證人蘇朝煌、詹說、蘇海龍蘇春金、蘇劉淑 娟到庭)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31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31  日 書記官 黃稜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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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