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減少價金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2年度,457號
TNDV,112,補,457,202305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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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457號
原 告 邱顯龍


上列原告對被告周美香起訴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75,800元,
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,2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
書記官 洪凌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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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