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451號
原 告 泓發樂活氏水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偉杰
訴訟代理人 陳令軒律師
黃昱嘉律師
以上原告與被告康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1,510,88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,04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
書記官 黃紹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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