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448號
原 告 王品鈞
訴訟代理人 周思傑律師
被 告 謝藍萱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分割共有物
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
1第2項及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分割如附
表所示之不動產,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
計算,爰依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價額乘以
其權利範圍計算結果,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,84
1,215元(詳如附表所示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,115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
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
書記官 張鈞雅
附表:
編號 不動產坐落 (臺南市善化區) 面積 (平方公尺) 原告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(新臺幣,元) (土地:公告現值×面積×權利範圍) (建物:課稅現值×權利範圍) 1 善新段2282建號 (門牌號碼: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0巷00號) 107.1 1/2 481,000元×1/2=240,500元 2 善新段262-72地號土地 150 1/2 40,800元×150×1/2=3,060,000元 3 善新段2287建號 (門牌號碼: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0巷0號) 176.2 1/226 784,100元×1/226=3,469元 4 善新段262-77地號 185.68 1/226 40,800元×185.68×1/226=33,521元 5 善新段262-78地號 1,482.24 1665/000000 0/226000 40,800元×1,482.24×(1665/200000+1/226000) =503,725元 合計 3,841,215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