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378號
原 告 王文毅
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
賴怡馨律師
謝明澂律師
賴昱亘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荏富即秝富工程行間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234萬7,875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4,265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
書記官 鄭梅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