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331號
原 告 李文秀
兼
法定代理人 李夙娟
李佳靜
共 同
代 理 人 鄭猷耀律師
林裕展律師
被 告 李文煌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779,101元(
建物之課稅現值為471,600元,土地面積為122.09平方公尺,公
告土地現值為18,900元/平方公尺,該土地價額以此計算為2,307
,501元,系爭建物及土地價額共計為2,779,101元),應徵收第
一審裁判費28,52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郁棣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
書記官 周玉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