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11號
原 告 李鳳芝
訴訟代理人 郭群裕律師
訴訟代理人 王舒蔓律師
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羅紫蘭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
下同)4,880,954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,411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
書記官 高培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