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護宣告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監宣字,112年度,181號
TNDV,112,監宣,181,202305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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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監宣字第181號
聲 請 人 盧長安


關 係 人 盧鴻男
盧宏沂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盧柯雪為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宣告盧柯雪(女,民國00年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 00000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。
二、選定盧鴻男(男,民國00年0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 Z00000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盧柯雪之監護人。三、指定盧宏沂(男,民國00年0月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 00000000號)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四、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盧柯雪負擔。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之母盧柯雪於民國106年4月間經鑑定 有身心障礙,現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或不能 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程度,為代盧柯雪處理其日後事務, 爰依法聲請准予裁定對盧柯雪為監護宣告,並選定盧柯雪之 次子盧鴻男為監護人,及指定盧柯雪之三子盧宏沂為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之人。
二、本院審酌下列證據,認盧柯雪應受監護宣告,並選定盧鴻男 為監護人,及指定盧宏沂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(一)證據:
  ⒈聲請人之陳述。
  ⒉身心障礙證明。
  ⒊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司法精神鑑定報告書及所附照片2張 。
  ⒋戶籍謄本及親屬系統表。
  ⒌親屬會議同意書及印鑑證明。 
(二)盧柯雪因認知障礙症(已達失智症程度),致為意思表示 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,准 依聲請人之聲請對盧柯雪為監護之宣告,並認選定盧柯雪 之次子盧鴻男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盧柯雪之監護人,符合受 監護宣告之人盧柯雪之最佳利益,另指定盧柯雪之三子盧 宏沂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
三、依民法第14條第1項、第1111條第1項,家事事件法第164條 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4 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不服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4   日 書記官 李鎧安
附註:
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,監護開始時,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,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、當地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,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,並陳報法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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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