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職權裁定免責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職聲免字,112年度,41號
TNDV,112,消債職聲免,41,202305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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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1號
債 務 人 林布兒即林榮裕

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終止清算程序後之職權裁定免
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有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,或 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,致債權人受有損害 ,或重大延滯程序之情形者,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。但債 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,不在此限;前3條情形 ,法院於裁定前應依職權調查,或命管理人調查以書面提出 報告,並使債權人、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;債務人 對於前項調查,應協助之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 條例)第134條第8款、第136條第1、2項定有明文。二、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,業經本院民事執行處裁定清算 程序終止確定,由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32條之規定裁定是否 應予免責,有如附件所示事項,應予釋明或補正,爰定期命 其補正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月  12 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月  12   日 書記官 洪凌婷
附件:
⒈如債務人已另覓工作,請詳實說明工作內容、雇主姓名及其連 絡方式,並提出薪資證明文件。縱為臨時工,亦請詳加說明工 作內容為何?工作地點為何處?受雇於何人?雇主(或工頭) 之連絡方式?每日可領得之薪資及每月工作日數為若干?或每 月可領之薪資為若干?
⒉請債務人說明聲請清算前2年間(108年11月5日至110年11月5日) 可處分所得及生活費、扶養費用之數額,並提出財產狀況說明 書、最近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、薪資證明、勞保投保資料、存摺內頁銀行交 易明細等資料。 
⒊若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間有依法應受扶養之人,應陳報受扶



養人姓名、與聲請人之關係、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數 額、扶養義務人數、全部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 勿省略)及家族系統表以供查證。並提出受扶養人109至111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。
⒋債務人與受扶養人如有領取失業給付、低收入戶補助、房租補 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、國民年金,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,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或存摺內頁影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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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