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59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段耀庭
代 理 人 許哲嘉律師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,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
附件:
一、請債務人補提「慈惠實業有限公司」名義出具之自民國112 年3月起至112年4月止之薪資證明(包含法院強制扣款金額 )。
二、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?如有,請提出保險契約, 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;若無,亦應註明。三、債務人自陳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迄今,每月領有租金補助 新臺幣3,600元,請債務人釋明該租金補助有無補貼期間之 限制?是否屬於債務人每月常態性、經常性或必然取得之收 入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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