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30號
聲 請 人
即債 務 人 蔡嘉弘
代 理 人 羅翊華律師人(法扶律師)
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,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更生之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,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,爰定 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本件聲請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
法 官 張桂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彥丞
附件:
⒈請提出「最新」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 用報告回覆書(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)「正本」。⒉請說明債務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、社會津貼、年金、中低 收入補助等政府補助或任何機構之補助?若有,其期間及金額 為何?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(如:受補助存摺影本、補助款 申請書函等,請劃線標記)。
⒊請補正說明債務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、期貨、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?如有,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 明細查詢表,證券存摺封面、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 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(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)及相關 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。
⒋請說明債務人有無以自己名義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,如有,應 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,並陳報有無變更要保人、保 單質借之情形。如無,亦請註明。並應附具「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 」到院供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