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法字第21號
聲 請 人 黃子評
設臺南市○區○○路0號(光復校區會計 系)
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成大會計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成大會計文教基金會 之董事並當選為第13屆董事長,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3年10月 20日報經台南市政府核准設立,嗣於109年4月8日變更登記 ,並經本院准予登記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。茲因財團法人 成大會計文教基金會應業務需要,經董事會第13屆第1次會 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,爰依民法第62條、第63條規定 ,聲請為必要處分,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。二、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,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。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,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,法院得因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,為必要之處分;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,法院得 因捐助人、董事、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 變更其組織,民法第62條、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而所謂財 團之組織不完全,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 完全者是;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,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、 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(參見 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抗字第497號裁定)。次按財團名稱、 設立宗旨、業務範圍、目的事業之變更,非屬財團組織有關 之事項,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,與民法第62條、第63條 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,自 不在得聲請之列,只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,即可 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財團法 人成大會計文教基金會新、舊捐助章程、章程修正條文對照 表、第13屆第1次董事會議議紀錄、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12年 4月27日南市教社字第1120549388號函、本院法人登記證書 各1份為證。惟觀其修正條文第2條係有關設立宗旨、業務範 圍之變更,非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況,亦
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。揆諸前開說明,毋庸 聲請法院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,應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許可或核准後,逕向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即可。從而 ,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變更章程,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、第2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佩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