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養聲字,112年度,63號
TNDV,112,司養聲,63,2023051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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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養聲字第63號
聲 請 人
即收養人 A02


A03


前列二人共同
代 理 人 張○雯



聲 請 人
即被收養人 A01


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



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7日所為之
裁定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及主文關於「00H00000 00000 000(A02)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00N00000 00000 000(A02)」;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甲○○身分證統一編號「Z000000000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Z000000000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家事非訟事件,除法律別有規定外,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,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。復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 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 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,此於非訟事件裁定準用之,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,爰 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



三、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19 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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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