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送達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12年度,295號
TNDV,112,司聲,295,202305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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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聲字第295號
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相 對 人 王樹根
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受讓第三人阿薩投資顧問有限 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(原債權人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),爰 依法通知相對人上開債權讓與事宜,惟相對人戶籍業經遷入 戶政機關,無法查得其實際住居所,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 送達,並提出通知函、債權讓與聲明書、債權讓與證明書、 債權憑證、相對人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。
三、經查,相對人早於民國107年8月14日即遭戶政機關將其戶籍 遷入臺南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安平辦公處,此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乙紙在卷。而聲請人已查調相對人之戶籍謄本,惟仍 未能查知相對人之居所,可認為已用相當方法探查,並無怠 於應有注意之情形。則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相對人為意 思表示之通知,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符,應予准許。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24 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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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