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聲字第212號
聲 請 人 劉喜麗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明宮間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聲請命令相對
人限期起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經准為假扣押,而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規定於假處分事件亦有準用之,民事 訴訟法第533條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,經本院以82年 度全字第612號民事假扣押裁定,准予相對人提供擔保後假 扣押,並經本院82年度執全字第467號假扣押執行在案,惟 相對人迄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,為此聲請裁定命相對人於 一定期間內起訴云云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所主張之情事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82年 度執全字第467號假扣押執行事件、本院82年度全字第612號 假扣押裁定事件等卷宗審核,惟相對人與聲請人間就前開假 扣押裁定,業經相對人黃明宮聲請撤銷之(82年度全聲字第8 8號),有本院民事案件索引卡查詢及本院82年度全聲字第88 號民事裁定影本在卷可參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 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因該假扣押裁定既經撤銷並無必要(命 限期起訴之目的係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),不應准許。聲 請人如確認該執行案件係依本院82年度全字第612號裁定聲 請之假扣押執行案件,則因該假扣押裁定既經撤銷,聲請人 得持撤銷假扣押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,向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聲請辦理,併此說明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