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聲字第108號
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張修齊
相 對 人 吳政遇律師即中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
吳金娥
沈宏洲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巷00弄0 號五樓之0
沈宏祥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7日所
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正本主文中關於「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0三年度甲類第三期債券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0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債券」。另理由欄第二項「103年度甲類第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103年度甲類第1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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