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繼字第776號
聲 請 人 余金純
關 係 人 劉慶忠律師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余姿瑩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選任劉慶忠律師為被繼承人余姿瑩(女、民國00年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生前最後住所:臺南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路000巷0弄00號,民國111年10月1日死亡)之遺產管理人。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余姿瑩之遺產負擔。 理 由
一、按繼承開始時,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,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,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,向法院報明;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 選定遺產管理人者,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,得聲請法院選任 遺產管理人,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;公示催告期 限屆滿,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,其遺產於清償債權,並交付 遺贈物後,如有剩餘,歸屬國庫,民法第1177條、第1178條 第2項、第1185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被繼承人余姿瑩間因確認債 權不存在等事件,現由本院以110年度保險字第1號受理中, 惟被繼承人余姿瑩於民國(下同)111年10月1日死亡,其繼承 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,為利訴訟進行,故聲請鈞院選任被繼 承人余姿瑩之遺產管理人,以保障聲請人之權利等語。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,業據提出戶籍謄本、繼承系 統表、本院家事庭函文、本院110年度保險字第1號通知書等 件為證,堪信為真實;復查被繼承人余姿瑩繼承人均已拋棄 繼承權,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111年度司繼字第4133、4747 號拋棄繼承卷宗核閱無誤,又未準用民法第1177條規定選定 遺產管理人,而聲請人為就本院110年度保險字第1號確認債 權不存在等事件之訴訟進行,故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聲請選 任被繼承人余姿瑩之遺產管理人,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, 應予准許。
四、再查,關於選任劉慶忠律師為被繼承人余姿瑩之遺產管理人 部份,本院以112年5月4日南院武家秀112年度司繼字第776 號函詢劉慶忠律師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意願,劉慶忠律師 於112年5月11日回覆本院願意擔任被繼承人余姿瑩之遺產管 理人且與被繼承人間無親屬或利害關係,有民事陳報狀在卷
足徵。經本院審酌認劉慶忠律師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及能力, 且與被繼承人余姿瑩所遺遺產間無利害關係,若由其擔任本 事件之遺產管理人,定能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此具公益性質 之職務,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。執此,本 院認為由劉慶忠律師擔任被繼承人余姿瑩之遺產管理人,應 屬妥適,爰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六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