陳報遺產清冊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繼字,112年度,1376號
TNDV,112,司繼,1376,2023051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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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繼字第1376號
聲 請 人 郭炳伸



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3日所為之
裁定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關於被繼承人郭柏松「民國00年0月00日生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民國00年0月00日生」。 理 由
一、按家事非訟事件,除法律別有規定外,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,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。復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 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 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,此於非訟事件裁定準用之,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,爰 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18 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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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