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繼字第132號
聲 請 人 蔡峻瑋
關 係 人 陳冠妏地政士
上列聲請人請求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3日
所為之裁定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、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「被繼承人楊銅(男、明治17年9月28日生,昭和10年11月13日死亡,最後住所:臺南州新豊郡永康庄永康30番地)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被繼承人楊銅(男、明治17年9月28日生,昭和10年11月13日死亡,最後住所:臺南州新豊郡永康庄永康301番地)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家事非訟事件,除法律別有規定外,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,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。復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 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 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,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,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 3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 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