暫時保護令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暫家護字,112年度,157號
TNDV,112,司暫家護,157,202305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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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暫時保護令
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57號
聲 請 人
即被害人 葉瑞宏


相 對 人 葉瑞

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暫時保護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及家庭成員賴衣春、葉乾武、葉昱辰葉子凌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。
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及家庭成員賴衣春、葉乾武、葉昱辰葉子凌為騷擾、接觸之行為。
相對人應於民國112年6月9日上午九時至本院(台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)五樓第一輔導教室報到並接受庭前準備暨認知課程講習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:兩造為兄弟關係,同住於臺南市○區○ ○街00號,聲請人住於二樓、相對人與兩造父母住居於五樓 。聲請人於民國112年4月16日23時許至六樓點香拜佛後,行 經五樓時,因母親看見聲請人並要求聲請人至其房間協助拆 除床座防墜護網,相對人聽聞聲請人之聲音,旋即衝至母親 房間出言恐嚇,並徒手掐住聲請人脖子,雙方搶奪聲請人隨 手攜帶之警棍手電筒,相對人搶走手電筒後,並以手電筒朝 聲請人後腦門重敲數十下。嗣經母親及兩造大弟葉瑞呈聽聞 聲請人呼救聲後,趕至五樓制止相對人之行為,聲請人乃能 離開現場返回居住之二樓。相對人隨即追至聲請人二樓房間 ,聲請人試圖阻止相對人進入二樓房內,相對人竟突持利器 刺向聲請人眼睛,聲請人因閃躲不及遭刺中左頭頂而大量失 血,經緊急僅送至成大醫院急救。詎相對人趁聲請人送醫時 ,竟先入侵破壞住家監視系統,並持不明器具破壞聲請人車 輛,經兩造父親數度制止仍置之不理。翌日早晨,聲請人配 偶及子女仍在房內時,相對人故意在聲請人二樓房門前大力 丟棄鐵管製造聲響,致聲請人配偶賴衣春及子女葉乾武、葉 昱辰、葉子凌心生恐懼。事後,聲請人與次子整理遭相對人 破壞之汽車擋風玻璃時,相對人故意大聲叫囂,亦致聲請人 次子恐懼害怕,可認聲請人及家庭成員賴衣春、葉乾武、葉 昱辰、葉子凌等有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之危險



,為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,聲請核發該法第14條第1 項第1、2、10款內容之保護令等情。
二、按法院受理暫時保護令之聲請,如聲請人能釋明有正當、合 理之理由足認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,而被害人有繼續受相 對 人虐待、威嚇、傷害或其他身體上、精神上及經濟上不 法侵 害之危險,或如不暫時核發保護令將導致無法回復之 損害者 ,得不通知相對人或不經審理程序,逕以書面核發 暫時保護 令。是在暫時保護令之聲請,因有其急迫性,法 院得以迅速 處理之方式,給予被害人如再受加害人之家庭 暴力行為之即 時法律救濟途徑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與相對人為同住之兄弟關係,核符家庭暴力防 治法之規定,合先敘明。次查,聲請人前開主張之事實,業 據提出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驗傷診斷證明書、錄影光碟因 、車損照片等件為證,並經本院職權調閱兩造間家暴通報表 附卷可稽,堪信相對人對聲請人及家庭成員賴衣春、葉乾武 、葉昱辰葉子凌確實有家庭暴力之行為,為確保聲請人及 上開家庭成員之人身安全並避免相對人再次實施家庭暴力行 為,有核發暫時保護令之必要,爰核發如主文所示為內容之 保護令。
四、又本件暫時保護令核發後,依法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,其餘聲請事項,將留待通常保護令程序中續予調查審認; 相對人應參與並完成庭前準備暨認知課程講習,併此敘明。五、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。本裁定自核發時起生效,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、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,失其效力。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29  日 家事法庭  司法事務官 黃尹

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:
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、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,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︰
一、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。
二、禁止騷擾、接觸、跟蹤、通話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。三、遷出住居所。
四、遠離住居所、工作場所、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。五、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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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