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2年度,74號
TNDV,112,司拍,74,2023050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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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拍字第74號
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代 理 人 鄒慶龍

相 對 人 弘岩工程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史瑞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。此規定,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,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
㈠相對人弘岩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 為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 )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 之債務,包括租金、買賣價金、貸款、手續費、票款、墊 款、保證債務、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,設定新臺幣( 下同)36,000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 日為民國(下同)138年7月16日,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 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,經登記在案。
㈡嗣相對人弘岩工程有限公司、第三人史瑞颺、尚承開發營 造有限公司、史竣鎧、楊可婕於109年11月19日簽發面額3 5,700,000元,到期日為112年3月13日本票1紙;相對人弘 岩工程有限公司、第三人史瑞颺、尚承開發營造有限公司史竣鎧宏定建設有限公司、史詠心、楊可婕於110年1 0月13日簽發面額7,000,000元,到期日為112年3月13日之 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,惟屆期提示未為清償,依約定本 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。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其他約定事項、他項權利證明 書等影本各1件、本票影本2件、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 件等為證。




三、聲請人上開聲請,經核尚無不合;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額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惟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於收受該通知後,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,依上開規定,本 件聲請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5  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

附記:
一、聲請人、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★二、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,提出『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』;如相對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(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(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) 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)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。
四、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相對人,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聲請人、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,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
  
附表: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74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安平區 金城段 63-10 151.00 全部
附表(建物)︰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74號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一 二 三 四 五 屋 合 面 主要 陽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頂 積 積 材料及 突 建築 出 單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層 層 層 層 物 計 位 材料 台 位 範圍 001 3822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地號 5層樓房鋼筋混凝土構造 94.35 73.25 73.25 73.25 50.22 22.17 386.49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構造 35.50 平方公尺 全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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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尚承開發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開發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弘岩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