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家聲字,112年度,349號
TNDV,112,司家聲,349,202305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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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家聲字第349號
聲 請 人 賴春芳




代 理 人 何建宏律師(法扶律師)
相 對 人 賴玫君
賴怡璇
賴怡秀
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等事件,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
額事件,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甲○○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元,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按家事訴訟事件,除本法別有規定外,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,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。次按,法院未於訴訟費用 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;依第 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 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。又經 准予訴訟救助者,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 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,向應負 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;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 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,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。另因 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,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 ;期間未確定時,應推定其存續期間。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 ,以十年計算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、第114條 第1項、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。再依民法第203條規定, 應負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 利率為百分之五。次按,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,家事非訟 事件,除法律別有規定外,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。而因財 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,以新臺幣依下 列標準徵收費用:一、未滿十萬元者,五百元;二、十萬元 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,一千元;三、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 萬元者,二千元:四、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,三千 元;五、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,四千元;六、一億元



以上者,五千元。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 用之徵收,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,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 規定,非訟事件法第13條、第19條亦規定甚明。二、經查:
 ㈠本件聲請人甲○○聲請給付扶養費等事件,前經聲請人聲請訴 訟救助,並由本院以111年度家救字第143號裁定裁准訴訟救 助,准予暫免繳納訴訟費用;至本案請求即聲請人請求相對 人三人各應自本件裁定確定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,按月於 每月15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(下同)5,713元部分,經本院 以111年度家調裁字第110號裁定於主文第一項駁回聲請人之 請求在案,第三項則記載第一項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,有 前揭相關裁定等各一份附卷可佐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 各案號卷宗核閱無訛,是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確定程序費用 額。
 ㈡本件為因財產權而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,依上開規定計算之 扶養費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(下同)2,056,680元(5,713 *3*12*10 ),依其請求之標的金額,應徵聲請程序費用為2, 000元,又按上揭裁定主文第三項所載,聲請程序費用由聲 請人負擔,爰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。
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第97條,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 段、第91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  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31 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  宋凰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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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