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執字第5885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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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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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郁晟興業有限公司、陳郭水美、
陳榮基、張江泉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就相對人陳榮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
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
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
規定自明。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民法第6
條復有明定。是債務人已死亡者,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,即
無當事人能力。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,法院應駁回其
強制執行之聲請。
二、債權人於民國112年5月26日聲請強制執行時,債務人陳榮基
已於111年12月24日死亡,此有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。是債
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,其情形無從補正,
依上開規定及說明,應駁回其該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育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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