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2年度,58852號
TNDV,112,司執,58852,20230530,1

1/1頁
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執字第5885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0000000000000000

0000000000000000
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郁晟興業有限公司陳郭水美
陳榮基張江泉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就相對人陳榮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   理 由
一、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明。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民法第6 條復有明定。是債務人已死亡者,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,即 無當事人能力。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,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。
二、債權人於民國112年5月26日聲請強制執行時,債務人陳榮基 已於111年12月24日死亡,此有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。是債 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,其情形無從補正, 依上開規定及說明,應駁回其該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。 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30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育伶

1/1頁


參考資料
郁晟興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興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