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借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2年度,55554號
TNDV,112,司執,55554,202305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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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執字第55554號
債 權 人 冠丞不動產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彰化縣○○市○○○道0段000號  
法定代理人 吳曾秀梅 住同上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卓岳榮  
           住彰化縣○○市○○○道0段000號  
債 務 人 曾陳○○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12樓之
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
債 務 人 曾○○ 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○街00號8樓之2  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,而此所謂應執行標的 物所在地,於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,係指 該第三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而言 ;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 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此觀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曾○○對第三人聲寶股份有限 公司應受分配之股利債權及股票,同時查詢債務人曾蘭英名 下上市上櫃股票及證券公司股票交割銀行帳戶之存款資料。 惟查,該第三人公司址乃位於桃園市龜山區,此經本院依職 權查詢第三人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附卷可稽。衡 諸上開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應依上開規定移轉 管轄法院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23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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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冠丞不動產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不動產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