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借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2年度,53999號
TNDV,112,司執,53999,202305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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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執字第5399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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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于蕊嘉
上列聲請人人因與債務人王鄭碧霞王金城之繼承人、王河湶
王金城之繼承人、王玫瑜王金城之繼承人、王玫櫻王金城
繼承人、王佰偉王金城之繼承人、王玫琪王金城之繼承人、
王佰揚即王金城之繼承人、王籽淋即王金城之繼承人、周眞坪即
周水音之繼承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就相對人王鄭碧霞王金城之繼承人、王玫琪王金城之 繼承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明。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民法第6 條復有明定。是債務人已死亡者,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,即 無當事人能力。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,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。
二、債權人於民國112年5月16日聲請強制執行時,債務人王鄭碧 霞即王金城之繼承人、王玫琪王金城之繼承人已分別於10 9年4月27日、111年6月6日死亡,此有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 。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,其情形無從 補正,依上開規定及說明,應駁回其該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 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18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育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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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