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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2年度,44403號
TNDV,112,司執,44403,202305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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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執字第44403號
債 權 人 亞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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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周建昌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盈璇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,依執行名義為之;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應依規 定提出證明文件,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、第6條第1項 規定即明。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應以書狀表明請求實現 之權利,同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。是關於金錢請求 權之執行,債權人應於執行名義範圍內,具體表明請求執行 之金額,此為聲請強制執行書狀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聲請強 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 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強制 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 亦明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未提出執行名義正本亦未於書狀表明 聲請執行之金額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5日命其應於文到 5日內補正,該命令於112年4月28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,依上開規定及說明,應駁回其強 制執行之聲請。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8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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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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